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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名寫借條詐騙罪構成嗎?

債務債權 閱讀(2.87W)

一、用別人名寫借條詐騙罪構成嗎?

用別人名寫借條詐騙罪構成嗎?

冒用他人名字借款並寫有借條,可以構成詐騙;但還需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二、哪些情況下詐騙行為會被加重處罰?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傳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借錢不還構成詐騙嗎?

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如果債務人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屬於借貸式詐騙,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涉嫌詐騙罪。但其實個人借貸一般都屬於民事訴訟領域,由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債務人,而不涉及刑事。但是如果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判決債務人在一定時間內還款,但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還款的,債權人有權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能會坐牢。除此之外,持信用卡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相關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條是由債務人來進行書寫,而且最後的簽名也是由債務人親自來書寫,如果冒用他人的名字而獲取這筆錢財,那麼所存在的法律性質就會不一樣了,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就可以按詐騙罪來進行處罰,借條的訂立是需要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之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