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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高溫補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高溫補貼 閱讀(1.05W)

隨著法律法規越來越規範化,我國制定的勞動法也對勞動者的權利都進行了保護,不僅規定了企業要對員工做出基本的保障,還規定了企業要給員工發放各種福利,其中就包括了高溫補貼費,它會為長期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貼,那麼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寧波高溫補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寧波高溫補貼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哪幾個月可獲得高溫補貼?怎麼發放,發多少?

高溫補貼又叫高溫津貼。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二、那麼浙江省的高溫津貼標準是多少呢?

根據浙江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的《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14年6月1日起,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也就是說,浙江省的高溫津貼是“按月發放”模式,不管6月到9月這四個月內高溫天數有幾天,都要發放高溫津貼。

三、高溫補貼可以用冷飲、夏季用品等代替嗎?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顯然,該《辦法》已經明確指出,防暑降溫飲料和高溫津貼不能互相替代,用人單位不僅要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還要給他們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四、試用期內有沒有高溫補貼?什麼情況下要停止作業?

只要是符合《辦法》規定的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都應當享有高溫津貼,試用期也不例外。

我國目前高溫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氣溫來進行區分,這點在《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勞動者在夏季在外工作,不僅會讓身體感到不適,嚴重的還會危害的身體健康,企業在安排員工在夏季工作時,也要準備好充足的降溫和降暑等物品,也要為職工準備休息的場所,如果有企業沒有提供相應的補貼,勞動者也要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