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高溫補貼>

寧波高溫補貼必須發嗎 | 發放標準是什麼?

高溫補貼 閱讀(1.54W)

高溫補貼不僅是企業的一種福利政策,也是國家惠民政策規定中的一項。只要勞動者是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一般來說,就都可得到高溫補貼,這裡所指的高溫是指高於33攝氏度的環境溫度,各地的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不一樣的,寧波高溫補貼必須發嗎?

寧波高溫補貼必須發嗎,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寧波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新政策,寧波高溫補貼2017發放標準:高溫作業人員(包括高溫下露天作業的工作人員、鋼鐵廠工人、鍋爐工)每人每月可以獲得225元高溫津貼;非高溫工作人員標準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則為每人每月145元。不過,要領取高溫津貼還有前提條件。市人力社保部門的工作人員告知,只要企業在6月至9月間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應發放當月高溫補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同時,高溫津貼應以現金形式發放。

高溫費的發放主體是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國小、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溫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二、寧波高溫補貼必須發嗎?

企業在夏季高溫時節向勞動者發放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替代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高溫補貼等各類津貼與職工的正常工工資一起構成了員工的全部收入,由於高溫補貼是政府專門針對在高溫環境下的惠民政策,故而如果企業不按照標準發放高溫補貼,或者直接不發,勞動者是可以舉報該用人單位的,一經查實,用人單位會受到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