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判決後多久能撤銷失信名單?
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法院會在三日內取消黑名單,刪除失信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1、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二、對失信人強制執行措施都有哪些?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三、失信人名單中包括哪些資訊?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在民間債務糾紛案件中,被告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書,法院會將其列為失信人對外公佈,在壓力下其履行義務,執行法院判決後,法院應該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其失信資訊,這樣,其可以正常享受生活,不再受到限制高消費令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