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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多久後進入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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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多久後進入失信名單

法院判決多久後進入失信名單

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的法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於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同年11月,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聯合懲戒體系建設支援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明確了44家成員單位11大類41項聯合懲戒措施,佈下了海南聯合打擊失信行為的天羅地網,最大限度地擠壓了“老賴”的生存空間。

2018年7月14日報道,來自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的資訊,發改委、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分別與民航局、鐵路總公司建立了資料傳輸通道,並實現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互聯共享。

判決後這類人員進入失信人名單後,我國的法律機關和相關的交通機關,對這類人進行相關的限定。限制這類人員的活動,依法追要相關相關的欠款。保護我國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的收集這類人員的財產,歸還相關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