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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判決後不執行多久上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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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法院判決後不執行多久上徵信?

當法院判決後不執行多久上徵信?

判決後不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會被列為失信人名單,但是沒有具體的期限規定。

法院對不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人可以納入失信 被執行人黑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法院對不積極履行判決義務的人可以納入失信 被執行人黑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二、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俗地稱之為“失信者黑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中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六類人,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後,有關職能部門對列入“失信者黑名單”的被執行人從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徵信系統記錄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會信譽度明顯降低,在商業經營、社會生活等方面處處受限,最終敦促其主動履行。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維權的,那麼在提起訴訟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證據來做出具體的判決,如果在做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不認同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但是在判決後也是需要及時的履行判決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