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失信人如果還清過後多久消除失信?
被執行失信人如果還清過後三個工作日左右消除失信,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對法院生效判決書履行完畢結案後,人民法院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還款方式是什麼?
1、最好通過法院,即和執行法官聯絡,把費用給法院,由法院再給付對方,給付完畢,法院就會根據申請,撤銷黑名單。
2、直接還給債權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再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消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失信人員是會被限制高消費的,主要還是因為在履行相關義務的時候,因為有財產可供有限,但是仍然不履行的,如果說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失信會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