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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房貸房產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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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房貸房產如何辦理?

一、離婚分割房貸房產如何辦理?

離婚分割房貸房產應當是由不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繼續的還貸款,當然了,在本科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是需要將房貸考慮進去。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二、尚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產能否分割?

對於尚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按揭房屋,在離婚訴訟中能否進行財產分割,理論上存在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付清全部房價款之前,對按揭房屋還未取得所有權,既然沒有所有權,就不宜對按揭房屋的權屬進行分割,可以先判歸某一方使用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只要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就已經從開發商那裡取得了所有權,陸續償還的只是欠銀行的貸款本息,而不是房價款,既然取得所有權,理當可以分割。

在金融實踐中,按揭指購房人將其與房產商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購房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購房人並以購房人名義將款項交由房產商以支付房屋價款,若購房人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則按揭銀行有權將該抵押房屋變價並優先受償,其中,並不存在將按揭房屋的所有權轉讓銀行的環節。所以,按揭人對於尚未付清全部貸款的按揭房屋擁有所有權,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購買房屋大多數情況之下都是通過商業貸款的方式來進行購買,主要還是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性還清貸款。很多人也正是因為這樣,所以離婚的時候沒有辦法處理房產,但實際上房貸是可以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當中來分割,獲得房子所有權一般需要繼續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