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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應如何分割?

房產證 閱讀(1.72W)

房屋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中佔據了重要的位置,實踐中存在許多由於夫妻之間因房產分割引起糾紛的案例。我們知道,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房屋的分割雙更復雜一些,它涉及到較多不同的情況,如離婚時房產證仍未取得,那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應如何分割?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應如何分割?

一、離婚房屋未辦理房產證應如何分割?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房產的歸屬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知,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後房屋歸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歸屬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願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對該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之後,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該房屋的價值和歸屬協商一致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協商應以協商結果為準,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對房產進行合理的分配。如果雙方暫時未取得房屋產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對房屋由誰使用作出裁決,等取得房權證之後,再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