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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進行承兌時 | 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票據糾紛 閱讀(2.46W)

承兌做為附屬票據的行為,行為主體是匯票的付款人,承兌的內容是付款人表示願意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無需承兌。對於定日付款和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匯票到期日之前承兌。

匯票進行承兌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節 承兌

第三十八條 【承兌的定義】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 【提示承兌及定時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間】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間及在提示承兌期間未提示承兌的效力】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 【付款人的承兌期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 【承兌的記載】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 【附條件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