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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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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有:
1、承兌主體不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2、信用等級不同: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現實交易中,接收票據的一方更偏向選擇銀行承兌匯票。
3、風險不同:商業承兌匯票當承兌人無款支付時,會發生支付風險,風險高;銀行承兌匯票無支付風險,且可向銀行貼現提前獲取資金。
4、流通性不同:商業匯票信用等級及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
5、匯票到期時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如果購貨企業不能足額支付票款,承兌銀行按承兌協議,按逾期借款處理,並計收罰息。銀行會付款給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貨款。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賬戶沒有足夠的錢。銀行不負責付款,由購銷雙方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法律依據:《支付結算辦法》 第八十九條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託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並及時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二)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