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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付款行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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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付款是付款人通過支付匯票金額種植或解除票據關係的行為,持票人應當根據所持有票據的不同,在規定的期間內向付款人進行提示,在我國是不允許進行部分付款的,要求進行全部付款的,持票人在收到票據金額後,應當進行簽收,交個付款人,避免被惡意重複利用的事情,危害付款人的權益。

匯票的付款行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節 付款

第五十三條 【提示付款】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五十四條 【付款人即時足額付款的義務】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 【持票人的簽收】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第五十六條 【受託收款銀行和受託付款銀行的責任】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第五十七條 【付款人的審查義務及其過錯責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期前付款】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付款的幣種】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條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