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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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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合同解除權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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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由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同時規定,在如下情況下,保險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別的權利,當然多為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

依保險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接觸保險合同。

二、保險法第28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代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三、保險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65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四、保險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五,保險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六,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的保險人,保險人賠償後30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意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其保險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則合同成立之日起於兩年內的除外。

保險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兩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