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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能否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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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以下五種情況下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四、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五、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從以上五種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必須盡到應有的義務,否則將會由於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而受到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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