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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無力負擔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合同終止律師解答 閱讀(6.95K)

可以。

投保人無力負擔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投保人超過應交保險費日期60天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未繳納保險費,且未能與保險公司達成新的繳費協議,保險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