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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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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被保險人同意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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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訂立後經被保險人同意之後可以解除嗎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條件通常為對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才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事由的發生是投保人故意而為的,該行為往往和欺詐相聯絡,如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向保險人騙取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等。此時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以示對欺詐者的懲罰,此時解除無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發生是投保人過失而為的,如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可以退還保險費,此時解除有溯及力。區分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還是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保險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費一方承擔危險的合同,若保險人沒有承擔危險,則其收取保費就失去了依據。因此,當合同生效後,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合同,保險費應予返還,即解除具有溯及力,雙方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合同,保險人承擔了危險,在責任開始至解除時的保費則不必返還,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也就是說,此時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險人已承擔了保險責任的保費不退還,多收取的保險費按不當得利規則返還。區分是保險事故發生前的解除還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解除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如果保險人發現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並及時地解除了合同,對於投保人而言,損失了部分保費,但有利於投保人在糾正了自己的行為後,儘快找其他保險人又形成新的保險合同關係,以實現對保險標的的保障。但在保險實踐中,由於大多數的保險合同是不發生保險事故的,所以保險人會盡量促成合同成立並維持合同效力,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才去檢查是否存在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存在就解除合同,不予賠付。這雖然符合經濟原則,但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卻不夠公平,也有違法律的原則。因此,對在不同時期保險人提出的解除,在合同溯及力上應有所區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解除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無需退還保費;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解除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即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退還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