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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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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小孩的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小孩的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撫養費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探望孩子本來就是人之常情,可現有的案例中,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確實是有很多實際性的困難,這個問題必須得撫養孩子的當事人徹底想清楚才行。其實經常的讓對方來探望孩子,就不會讓孩子覺得家庭已經破裂了,對孩子成長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