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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望孩子的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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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探望孩子的方式是怎樣的

離婚後探望孩子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探視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見面、交往,概括起來就是探望型探視和逗留型探視。

所謂探望型探視,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而逗留型探視,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由於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民典法》(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民典法》(2021年1月1日生效)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離婚後的探望權是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規定,是雙方進行約定的。雖然雙方已經離婚了,但是孩子雙方共同的,行使探視權也是為了孩子的成長好。探視權是一種權利,當然了當事人也是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