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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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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離婚以後擁有有探視權,探視時間和探視方式是由男女雙方協商的,那麼探視權的時間問題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有什麼要求嗎?接下來由法律365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時間及其他一些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一、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探視是可以中止和恢復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三、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離婚後小孩的探視時間是有雙方協商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次數,但是法律規定探視不能影響到孩子的成長及其身心健康,小編為您整理出關於離婚探視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謝謝您的閱讀,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請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