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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探視權約定是怎麼規定的?

子女撫養 閱讀(2.86W)

一、離婚後小孩探視權約定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小孩探視權約定是怎麼規定的?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為,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對於不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可以享受探視權,但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撫養費,在離婚探視權的認定上,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執行,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另外,在執行探視活動時,如果需要離婚指定地點的,必須由撫養費進行說明並徵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