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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方式怎麼制定

子女撫養 閱讀(2.1W)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方式怎麼制定

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方式怎麼制定

男方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探望權權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關事宜。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二、探望權的行使的規定有什麼

探望包括會面和交往;按時間長短,還可以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暫時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點是時間短,方式靈活,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時間、地點去探視、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領走該子女,並按時送回該子女,其特點是探望時間長,父或母與該子女有較長的交流和了解時間。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親屬都不享有探望權。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一方。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照協議優先原則,應先由離婚父母對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時間進行協商確定。父母雙方協議與法院判決相比,更有利於探望權的行使,畢竟父母瞭解子女的身心特徵和作息時間,協議時會從子女利益考慮,而且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協議更容易自覺執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於探望的時間和方式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通的話,可以由法院進行判定。不具備撫養權的一方探望另一方時,另一方不能阻止。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一方拒不執行的話,那麼可以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