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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 探望權的約定和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 閱讀(3.31W)

離婚協議探望權的範圍是:
1、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2、探望權的行使: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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