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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望孩子方面有什麼規定?

子女撫養 閱讀(2.94W)

離婚後探望孩子方面有什麼規定?

離婚之後,夫妻雙方如果有另一方不能撫養孩子,是規定可以有孩子的探視權,一起來討論一下離婚後探望孩子方面有什麼規定?根據相關的婚姻法規定,在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在被規定的期限內,是可以享有探視權的。具體我們往下看。

對於離婚的雙方,其中一方是有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係。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於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採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願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在此,小編還是要建議各位讀者,如果要是因為離婚,我們一定要在離婚協議上,以及在法院期間就要有明令的規定,也是避免日後有不必要的麻煩產生,離婚後探望孩子方面規定小編就為大家介紹這麼多,如果還想要了解其它內容,請隨時訪問我們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