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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北京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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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陪產假北京規定是怎樣的?

陪產假北京規定是怎樣的?

1、陪產假北京規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2、北京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符合獎勵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農民、城鎮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適當獎勵。

二、北京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產假可以再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北京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產假可以再再增加產假三個月。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四周歲以內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費用;

(三)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城鎮分配、出售住房,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給予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對有困難的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可以適當減少集體義務工或者優先安排到鄉鎮、村辦企業工作。

在北京地區的、生育孩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女性職員,不僅自己可以請產假、且配偶也可以請陪產假,陪產假的時間是十五天,女性職員的產假時間則需要結合是否是晚育、是否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的因素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