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勞動關係其實就是員工和一個公司簽了用工合同但卻在另一個公司的地點上班,舉個例子就是清潔公司的員工是和清潔公司簽訂的合同但是工作地點卻在另一個地方,這種形式現在也很常見,有限處於這種形式的員工就會有些疑問,像他們這樣的特殊勞動關係可以請病假嗎?
一、特殊勞動關係是什麼
特殊勞動關係是一種用工關係,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物件主要有:
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停薪留職人員;
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退休人員;
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二、關於新勞動法請病假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特殊勞動關係是否可以請病假
可以的。雖然是特殊勞動關係但也是在勞動法保障的範圍內,只要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規程式操作就可以請病假。
四、醫療期內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取決於解除的主體和理由。 法律對醫療期給予解僱保護,但是需注意:(1)醫療期僅限於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符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若員工有嚴重違紀、情況,可以解除;
(2)醫療期內,法律雖然限制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並沒有限制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更沒有限制員工單方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規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當然是可以的了,只要你是和你的公司正常地簽訂了用工合同的,並且是真正地請病假而不是那種不正常的偽作的病假,你的公司就會同意你的病假,並且病假期間其實還是有工資的,只是低了一點兒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