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後財產的處理原則是:
1、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共同財產
①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③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於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④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夥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⑤共同債權各半分享;共同債務各半償還。但共同債權、債務份額不均等的,按份額享有和承擔。對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