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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分手財產怎麼分割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75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也對未婚同居的財產作了規定,概括為:

未婚同居分手財產怎麼分割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解除同居關係時,對於一方因為個人目的所欠下的債務,由該方個人負責償還:對於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雙方可以協商負擔比例和方法,協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債務處理,由雙方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