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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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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是什麼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是什麼?

《民法典》中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1、婚前財產的判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2、怎麼證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在於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婚後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引發婚姻危機。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需攜帶的材料有:

第一,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D、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第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第三,公證員稽核。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以上程式完畢之後,當事人就可在規定的時間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由此可見,這部分的財產是不是屬於婚前財產,關鍵還是要看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如果財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婚後實際佔有的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一方接受繼承,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