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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後財產的界定怎麼區分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1.09W)

婚前購買的房產:
(1)婚前一方出資,並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於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後共同居住目的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為婚後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將會對其很不利,該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會被認為是登記方的婚前財產。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只是一方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
(5)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購買的房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前婚後財產的界定怎麼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