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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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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法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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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按此規定,本案雖未結算,但可以確定應付款之日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均列為發包方應付款時間,並沒有要求必須達到工程款結算金額明確。沒有按照約定結算雙方都有過錯,全由一方承擔有失公平。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乙方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