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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種類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2.17W)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種類:
1、建築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岩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
2、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專案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裝置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檔案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專案立項階段,設計人為專案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專案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
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
4、建築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築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專案建設方的委託,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服務,建設方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工程專案建設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工程建設專案能夠最科學、最合理地實現合同目的。對於一些國家投資的、大型的建築工程,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方可以選擇自行監理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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