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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糾紛一般有哪些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5.58K)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岩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專案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裝置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檔案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專案立項階段,設計人為專案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專案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於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築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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