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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程質保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4.91K)

建築工程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我們的社會生活是由各建築工程所組建而成的,故而若建築工程存在質量瑕疵,那麼人們的生命安全會受到威脅。故而我國現行法規定,與工程相關的各方責任主體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對會影響質量的因素進行防範。發放放一般會採取扣留質保金的方法,若在限定期限內質量沒有發現問題,再按照退工程質保金的流程退還質保金。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退工程質保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退工程質保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當滿足返還的條件以後,由合同乙方向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提出返還申請書,並附下列資料影印件:工程竣工驗收證明、附有合約部現場造價工程師簽字的關於質保金約定的合同當頁、付款申請、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財務決算單(第二聯原件)以及發票影印件。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在質量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上籤署返還意見、金額後,交由質量保證金管理部門稽核,最終確定本次返還金額、返還形式並通知財務部辦理相關返還手續。

具體流程如下:

(一)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並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區,要求物業企業在小區內懸掛橫幅。

2、在個單元門口張貼通知:

(三)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複核無異議後蓋章返還至住建局質監部門。

(四)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後,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式履行。

返還金額、時間:

如合同未進行明確約定,原則上質量保脩金應於質量保修期滿以後一次性返還。但返還時應扣除以下的款項/費用:

1)根據經稽核的扣除質量保證金違約金通知單上明確的扣除款項;

2)保修期內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種款項;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經質量保修期管理部門確定將要支付的款項;

4)因質量缺陷對專案造成的損失的相應賠償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況。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專案,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專案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式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

為了提高承包方的責任意識,發包方一般會與其約定在支付工程價款時扣留質保金,若在限定期限內工程沒有發生質量問題,再退工程質保金。但就實際情況而言,在質保期過後,發包方一般是不會主動退還工程質保金的,需要承包方按照規定提出退還申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