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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質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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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資質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工程資質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1、經專案開發前期調查形成專案建議書或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2、在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的同時,向都市計畫管理部門上報上述檔案,規劃部門形成專案建設選址初步。

3、政府審批檔案報規劃部門審批,形成專案定點規劃通知書和設計規劃要求通知書。

4、開發商根據定點規劃通知書和設計規劃要求通知書完成建築規劃方案設計,(包括“四圖一書即:總平面圖、定點陣圖、豎向設計圖、管線綜合圖、說明書)。

5、持設計規劃要求通知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加上經審定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專案列入年度計劃後,申辦開工證前,需申領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至此,規劃程式完成。

7、徵地拆遷程式:徵地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即可進行,拆遷在取得建設拆遷臨時用地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件後即可提出申請。

徵地、拆遷都是專案開工前的重要工作。徵地、拆遷工作的完成是申請專案開工的必備條件之一。

8、在專案完成規劃程式並且具備開工條件後,向市建委提出開工申請,取得報建證。

二、施工許可證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檔案,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專案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專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三、相關法規

為規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號,以下簡稱《規定》)和《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式

(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入口網站公佈的申請程式提出申請。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入口網站公佈的申請程式提出申請。

(五)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增項的,其資產、技術負責人、註冊建造師、有職稱人員應當滿足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標準要求。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七)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入口網站公佈企業資質許可結果。

(八)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築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儲存5年。

(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近一年內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並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十)《標準》中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包含的建築物糾偏平移、結構加固、特種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內容,可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批准其相應的資質內容。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可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報住房城鄉建設部按法定程式批准後,由提出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頒佈實施,並限本省級區域內實施。

(十一)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資質的企業可以增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十二)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附件4。

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相應類別一級及以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代表業績申報。

(十三)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除涉及到公路、水運、水利、通訊、鐵路、民航等專業部門資質的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稽核,由企業工商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中通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建築企業直接申報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建築企業稽核;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建築企業將稽核結果與企業申報材料一併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稽核結果與企業基本資訊一併在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進行公示,不再組織稽核。

(十四)企業若發生合併、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事項,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79號)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