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報鐵路工程質量是如何規定的?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原則上由對被投訴工程建設專案負有相應監管職責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受理。投訴舉報涉及兩個及以上監管轄區等特殊情況的,由國家鐵路局指定受理單位。受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委託的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受理、調查委託範圍內的投訴舉報。
1、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有權受理單位)應確定本單位負責受理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及聯絡方式,並向社會公佈。
2、國家鐵路局收到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一般轉送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直接處理。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審批(核准)鐵路建設專案的投訴舉報,轉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3、有權受理單位收到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後,應予以登記、稽核,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需要轉送的,按規定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二)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自收到完整的書面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三)不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舉報受理部門接到投訴如何處理?
有權受理單位應根據投訴舉報調查報告,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投訴舉報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訴求不予支援
(二)情況屬實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查實屬於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有權受理單位應及時將其移送地方安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對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受理、調查的投訴舉報,其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協助。
對於招標投標投訴,有權受理單位應按《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書面要求撤回投訴的,應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撤回。
對於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實名並留有有效聯絡方式的,有權受理單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有權受理單位在出具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決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
綜上所述,鐵路工程質量要求非常嚴格,任何一個細節出錯都有可能帶來重大的事故,影響出行,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這就要求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鐵路標準來建設鐵路,同時監測部門也要隨時到工地進行檢查,當事人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隨時行使監督舉報權,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