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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3.32W)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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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保障,我國現行法明文規定,建築工程在完工後必須按照既定的驗收流程,完成驗收工作,達到驗收標準之後才能交付使用。不同的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式雖然存在著差異,但是其大致流程是相同的,具體來說,驗收程式時怎樣的呢?

建設工程質量驗收的程式是:

1、工序驗收的單元工程驗收,是所有後續各項驗收的基礎,承包人和監理人應按規定的程度和要求,認真做好工序和單元工程的驗收簽證工作。

2、各類驗收的一般程式為:承包人經過自檢,認為已達到相應的驗收條件要求,並做好各項驗收準備工作,即可按合同檔案和各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向監理人或發包人提交驗收申請。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接到驗收申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工程的完成情況、驗收所需資料和其他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應組織初驗,經審查認為具備驗收條件後,除工序驗收和一般單元工程由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外,其餘均應組織相應的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進行驗收。

3、承包人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交的工程驗收資料,包括施工報告以及質量記錄、原材料試驗資料、質量等級評定資料、檢查驗收簽證資料等。階段(中間)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合同項目竣工驗收前,監理人應提交相應的施工監理報告。

4、各種驗收均以前一階段的驗收簽證為基礎,相互銜接,依次進行。對前階段驗收已簽證部分,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複驗。

5、工程驗收報告中所發現的問題,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驗收主持單位對有爭議的問題有最終裁決權,同時應對裁決意見負有相應的責任。驗收中遺留的問題,各有關單位應按驗收委員會(驗收小組)的意見按期處理完成。

6、建築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過竣工驗收正式移交發包人以前,應由承包人管理、維護和保養,直至竣工驗收和合同規定的所有責任期滿。

7、基礎驗收程式

7.1基礎驗收由監理人組織發包人、設計人、地質及承包人聯合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基礎驗收分承包人自檢、聯合驗收小組初驗和終驗三個階段進行,承包人應負責執行各檢查驗收階段提出的處理措施和要求。

7.2基礎驗收準備工作完成後,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下列資料,方可申請基礎驗收。

(1)經自檢合格。

(2)建基面無欠挖,完成竣工測量,提供測量記錄初步成果。

(3)地質單位已完成地質編錄。

(4)如需要,岩石地基還應完成彈性波測試。

7.3建基面清理乾淨,岩石地基相鄰單元或區段無爆破作業要求後,承包人填報《基礎驗收申報表》,監理人接到申請報告後,在規定時間內察看驗收現場、資料準備,組織驗收小組對所申請的區段進行基礎初驗,確定是否存在需要處理的地質缺陷和施工缺陷。

7.4在基礎初驗完成後,承包人必須及時對基礎被驗提出待處理的問題進行認真的處理,在處理完成後並將建基面乾淨後再向監理人提交基礎終驗申請,並填報《基礎驗收申報表》,監理人接到申請後,組織聯合驗收小組各方進行基礎終驗,並簽發《基礎單元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

承包人需要完成自檢後,才能申請進入驗收程式。為了節省驗收的時間,一般在某子工程完工後就會進行驗收,為了在日後能查閱工程的相關資訊,也為了能在工程事故發生時減輕負擔,驗收方在完成驗收工作後,要求驗收方需要出具驗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