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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質量問題舉報具體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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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原則上由對被投訴工程建設專案負有相應監管職責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受理。投訴舉報涉及兩個及以上監管轄區等特殊情況的,由國家鐵路局指定受理單位。受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委託的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受理、調查委託範圍內的投訴舉報。

鐵路工程質量問題舉報具體有哪些規定?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有權受理單位)應確定本單位負責受理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及聯絡方式,並向社會公佈。

國家鐵路局收到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一般轉送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直接處理。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審批(核准)鐵路建設專案的投訴舉報,轉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有權受理單位收到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後,應予以登記、稽核,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需要轉送的,按規定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二)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自收到完整的書面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三)不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對於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實名並留有有效聯絡方式的,有權受理單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有權受理單位在出具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決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必要時進行法律諮詢。

有權受理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辦結。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或聽證的,應按規定程式組織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複雜的,可按規定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延期理由(投訴舉報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聯絡方式的除外)。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辦結後,有權受理單位應整理投訴舉報材料和辦理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要求歸檔儲存。對於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按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對於交辦或轉辦的投訴舉報,有權受理單位應及時向交辦或轉辦單位反饋辦理結果。

綜上所述,鐵路在公眾日常生活中息息相關,質量問題直接關係著普通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鐵路工程質量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和要求,發現質量問題也可以隨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鐵道部及鐵道部委託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工程質量的法律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