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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1.32W)

1. 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
2.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以最後的意思表示為準。
3. 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遺囑部分無效。
4. 遺囑中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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