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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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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要想對嫌疑人或被告人批准逮捕的,則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行。那麼這個批准逮捕的條件都有哪些嗎?而在批捕後具體的期限又是多久呢?關於批准逮捕的期限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實踐中,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的;

(2) 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

(3)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這樣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實際相一致,有利於公安機關充分發揮偵查職能,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所謂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對於到外市、縣旅遊、經商、做工等,在當地偶爾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但沒有繼續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竄作案。

所謂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內。

所謂結夥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涉及面廣、調查取證困難、工作量大,對於這幾種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決定很倉促,'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因此,對這種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這樣規定既符合辦案實際,也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有了客觀依據,有利於公安機關正確行使偵查職權,保證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

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製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在辦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延長刑事拘留期限時製作的,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法律文書。這主要是考慮到需要給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一定的閱卷時間,使其能夠對是否需要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作出決定。對於沒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手續仍繼續羈押的,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屬於違法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閱讀完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了吧,原則上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申請批捕。但如果遇到了特殊情況的話,經過批准後可以延長期限。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