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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該如何訂立 |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2.91W)

自書遺囑該如何訂立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就是其中的一種,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訂立,那麼自書遺囑該如何訂立?在遺囑執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遺囑無效的情形,那麼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將就以上提到的問題進行簡單的解答。

一、自書遺囑該如何訂立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地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遺囑人可在任何可儲存的材料上書寫,如紙張、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漢字、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筆、鋼筆、圓珠筆書寫,只要字跡清楚,意思表示準確明瞭即可。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圖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要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書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於辨明真偽,且能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於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並儘量使用公曆。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塗改、增刪、訂正。

如需塗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註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並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後專段說明修改之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後,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儲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儲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儲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遺囑的無效是指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依繼承法第17、19、22條規定,遺囑的無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後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並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必須是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還需要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遺囑的訂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就不能發生效力,且遺囑人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以上就是對自書遺囑訂立和遺囑無效情形的介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為了能夠保證遺囑的效力,我們建議您在訂立遺囑前諮詢專業的律師,或者聘請專業的律師訂立遺囑,他們實務經驗豐富,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