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必須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規定: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4)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新實施的《老年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制性條件,有利於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淨身出戶”的危險。
二、怎樣立自書遺囑
雖然自書遺囑無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的法律要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3)遺囑上必須註明年、月、日。
三、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即使遺囑沒有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於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我們發現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實際會因為遺囑人選擇的形式不同,那麼要保證遺囑合法有效,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就不同。但是總的說來,對於訂立遺囑的人而言,至少意識要是清楚的,也就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其次,只能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作出處分。最後,遺囑人也是要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精神狀態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