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繼承中,為了避免繼承糾紛在繼承權人之間以及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發生,可以進行遺產繼承公證手續。辦理完遺產繼承公證以後,繼承權人的繼承權就能得到最好的保障。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遺產繼承公證的規定。
遺產繼承公證手續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登出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遺產繼承公證怎麼審查?
公證機構受理遺產繼承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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