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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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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遺產繼承中,為了避免繼承糾紛在繼承權人之間以及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發生,可以進行遺產繼承公證手續。辦理完遺產繼承公證以後,繼承權人的繼承權就能得到最好的保障。下面,本站網小編為您介紹遺產繼承公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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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怎麼辦理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放棄其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檔案、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綜上所述,父母去世後會留下遺產,作為合法的繼承人,子女之間要商量好財產處理辦法。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並通過書面宣告的方式表達。這樣,在遺產分割結束後,如果其反悔是不行的,民法總則中誠實信用是基本準則,這樣反悔法院也不支援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