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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繼承手續是怎麼辦理的?

遺產繼承 閱讀(1.83W)

一、有遺囑繼承手續是怎麼辦理的?

有遺囑繼承手續是怎麼辦理的?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影印件,如果沒有影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登出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登出證明,有則不用開具登出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

5、死者的婚姻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9、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檢視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二、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有遺囑的情況下, 只要遺囑的條款不存在違法情況,並且具備遺囑的構成要件的,就是可以按照遺囑中的相關規定來繼承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