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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的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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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的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是什麼?

之所以在現實中要規定同居不會受到法律的財產保護是因為同居的關係太過自由而可能隨時出現解除的情形,如果隨意解除二者的關係就可能會導致本來混合的財產需要分割並歸還給還本的所有者。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同居時的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同居時的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惟一的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條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這也就成了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所遵行的基本原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佈了《物權法》,並於當年 10月1日實施。《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家庭關係,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係,這些關係都是得到法律肯定和認可的,而同居關係是被法律完全否定的,自然不屬於家庭關係,同居房產分割,也就不能再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二、同居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可知,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關於婚姻法中關於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我國只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規定:

1、分割財產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5、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且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對於同居之後產生的財產不能簡單地按照類似於夫妻的財產的分割方式,這樣必然會導致部分人在同居期間支出比例過高而引發侵權事件,由於同居關係較為複雜,所以建議大家直接找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