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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下財產問題的分割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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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關係下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下財產問題的分割辦法是什麼?

1、同居雙方之間財產分割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可按雙方分別所有來處理,即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無法認定歸屬的則由雙方平分。

2、同居雙方之間財產贈與導致的糾紛。本類糾紛有兩類情形。一是贈與行為發生後,一方又反悔而產生爭議。該項爭議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二是一方贈與行為發生後,由於本人生活或對家人的扶養出現重大困難時,如贈與方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張撤銷贈與而與受贈方發生糾紛。對於這類糾紛有兩種思路,一是按贈與合同之規定;二是按有利於贈與方來處理。

二、離婚時婚約財產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綜上所述,同居後雙方分手的,處理財產應該按照民法的原則執行,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共同生活產生的收入,可以雙方平均分割。在確定財產分割方案後,雙方最好籤署一份書面合同,這樣可以保證今後不發生糾紛。在同居財產裡面,還有一些不能確定歸屬的,這應該也平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