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同居>

最高院同居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同居 閱讀(2.21W)

最高院同居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現在很多年輕的有想法的人們,都認為婚姻是一個非常需要考慮的事情,所以會進行同居之後再考慮結婚。那麼關於最高院同居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同居也是存在財產的,關於財產分割可以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照顧原則進行審判。

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比照的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處理。

2、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雙方很少有對同居財產共有進行約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處理。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民法典》第1042條、第1051條、第1091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後,根據《民法典》第309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也就是說有約定還是按約定分,沒有約定那就按能確定的出資額分,不能確定出資額的那就推定各佔50%。

最高院同居財產分割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同居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見,通常都是一些談戀愛的小年輕,或者是即將要步入婚禮殿堂,但是想要通過同居生活來了解是否是符合雙方的標準的,是否是適合結婚的物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