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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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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司法解釋的內容是,首先是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按意思自治原則優先處理,也就是同居雙方以協議的形式對同居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是有效的,當同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才出面處理,但法院僅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請求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比照的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法律首先是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按意思自治原則優先處理,也就是同居雙方以協議的形式對同居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是有效的,當同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才出面處理,但法院僅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同居期間所形成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如果要進行分割的話是,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的,雙方能夠關於財產問題達成一致的話,那麼按照協議的內容就可以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司法解釋當中也規定了法院出面分割,按照照顧無過錯方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