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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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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是什麼

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肯定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之上,而一般情況下這種關係有建立肯定也就有解除的時候,解除同居關係的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男女分手了,那麼法律中規定的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都有哪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是什麼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同居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那麼,如果要解除同居關係,該怎麼辦呢?根據司法實踐的規定,解除同居關係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以協議方式解除。同居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但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係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係。

2、以訴訟方式解除。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二、如何處理同居關係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同居關係。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同居關係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同居關係,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之間建立的同居關係也是有解除的時候,當然此時解除同居關係的方式分為了協議與訴訟兩種。實踐中,要是不能較好的處理同居關係的話,則就有可能產生問題,最後不管對哪一方來講都是不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