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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重婚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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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重婚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告重婚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重婚罪法院不予立案,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構成重婚罪;二是犯罪地點不在法院的轄區,不屬於該法院管轄。 第二個問題很好解決。 關鍵是第一個問題。因為重婚罪的證據很難蒐集。主要有照片和證人證言,才能證明被告人是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僅有照片是不行的。被告人同居的鄰居一般是不願意作證的。 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不予立案,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立案庭投訴,一定會得到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受害人自訴與公訴有什麼區別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罪是我國明文規定的犯罪,只要構成重婚罪,證據確鑿的情況的,檢察機關就會提起公訴的。

對於重婚罪,如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重婚罪的起訴,不是行駛所謂的“追訴權”。法律規定,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會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訴,而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情節簡單輕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訴權則由被害人行使。

(1)自訴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則由代表國家的檢察長或檢察員向法院提起訴訟。

(2)自訴程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訴程式上檢察長或檢察員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3)自訴案件不論在審判前或審判中,當事人隨時可以撤回起訴,自行和解,審判員可以當庭進行調解,被告人在自訴人提出的範圍內可以提出反訴;公訴案件則不能以調解、和解的方法解決,被告人不能向公訴人提出反訴。但是檢察長或檢察員如果認為已提起的公訴根據不足,可以撤回起訴。

當公民觸犯了重婚罪的行為後,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在提起訴訟時當事人也是可以自行收集好對方重婚的相關證據和材料,當證據十分充足後也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是會對證據進行審理後決定是否進行受理。